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水电管理和使用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构建节约型校园,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遵循“节约能源、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保证供给”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落实责任,消除不合理使用水电现象。
第三条 学校水电用户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电用水秩序。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学校节能工作,审核评价节能工作成效,讨论重大管理措施和办法。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
行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节能管理责任人,必须加强本部门水电使用和节能管理。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的水电管理、日常维修、节能改造与监督、水电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用电管理
第六条 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用电管理。
(一)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
(二)计算机、仪器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闭电源,避免设备处于待机状态,无功损耗电能,实验设备做到不使用时不开机;
(三)各部门下班后需关掉除网络服务器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避免夜间电压升高,烧毁用电设备;
(四)各用电部门应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采取各种节能措施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购买新设备时,选用节能型设备,及时以低耗能设备更换年久失修的高耗能设备;
第七条 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用水用电管理。
(一)教职员工和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二)教师公寓用电实行自购;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乱拉电线;如有电路故障或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
(三)学生公寓用电实行按寝室定额使用,超额自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公寓内,应安全使用公寓内配备的设施及洗衣机、电吹风机、电脑、充电宝等学习生活用具,严禁私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器,违者,没收违章电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五)公寓要做到人走灯灭,插座上无插头,发生故障及时报修,不得私自维修。
(六)人人都有节水意识,做到人走水龙头关,打开水龙头无水时要关好水龙头,谨防来水后出现浪费现象。如有跑冒漏滴现象及时报修。
第八条 广场、道路、楼(梯)道、公共卫生间等用水用电管理。
(一)广场、道路电灯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根据季节调整开灯时间;广场水池应加强管理,通过清理、排污、抽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
(二)楼道电灯属于公用照明,在保证基本光亮度情况下,加强节能管理;公共卫生间水管设施应保持完好,杜绝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九条 消防、配电柜、电梯、风扇等使用水电管理。
(一)消防水管是用于消防安全的专属设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使用;
(二)配电柜、电梯、风扇是保障行政和教学使用的设施,各部门应遵守规定,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十条 校园绿化绿化用水应合理使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利用自备水等抽水水源、回收水和自然降水;自来水使用有专人,避开生活开用水高峰。
第四章 基建、维修使用水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申请使用水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缴纳安全保证金;后勤保障处负责接通水电管网,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基建和维修按工程进度缴纳水电费。
第十三条 竣工后,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拆除电源和水管;后勤保障处检查合格并缴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后勤保障处依据本规定拆除,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各类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或自行拆除计量装置,后勤保障处依据本规定,下达收缴费用通知单,按工程总造价的3-5%,报请学校财务处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水电,在后勤保障处的指导下,对临时用电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 营业服务使用水电
第十六条 校内经营服务单位及学校同意的校外使用水电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到后勤保障处办理使用登记,经线路安全核准后,由后勤保障处指导安装,各种材料和计量表自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利用学校设施开展经营服务或有偿使用,校外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使用结束,按用量缴纳水电费。
第六章 计量表安装、收费
第十八条计量表安装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全面落实水电管理目标,需安装水电计量表。
(一)水电用户应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量单位;
(二)校内经营服务单位、校内实体、教工和学生公寓等,安装水电表(公寓不安装水表)。水电表用户应自我管理表内余量,及时充值,确保安全;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或IC卡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表损坏、遗失,由用户承担维修或赔偿;
(四)公寓以每个寝室为一个计量单位,安装用电计量表。
第十九条 变更与增容管理
单位和个人新增、变更或停用水电,必须提出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各单位增加2KW以上电器设施申办程序:用户提出申请、资产部门确认、后勤保障处现场勘察并审核意见、后勤水电维修中心实施;
(二)经营服务用户变更或增容申办程序:用户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现场勘察并审批、签订使用安全协议、安装水电计量表。基建维修、临时用户应缴纳保证金1000-2000元,结束后办理停用手续;
(三)教职工退还宿舍,凭资产部门通知单,到后勤保障处办理起始用量登记并缴清电费,收回IC卡。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水电价格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文件规定调整标准。
(一)教工公寓、学生公寓按居民生活类电费标准;
(二)基建维修、经营服务、校内实体、校内服务收费单位均按照当地商业类水电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管理
收费管理(含计量、计费和催缴)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财务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
使用IC卡表的用户自行充值缴费;使用其它计量表用户实行抄表,下达缴款通知,由学校财务部门收缴。未按时缴纳费用,后勤保障处按应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七章 节能降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增强节能与安全意识。
(一)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教室、学生宿舍、走廊、通道等场所照明,应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行政、教学电器和充电设备,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关闭并切断电源;加强电梯管理,减少使用频率,四楼以上使用电梯。
(三)严格遵守空调管理规定,夏季气温低于33摄氏度,冬季气温高于10度,不启用空调;夏季室内温度到达26度,冬季室内温度到达20度时关闭空调;开空调时不得敞开门窗,下班提前关闭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遇到校内发电或供电量不足时,关闭空调。
第八章 停水停电处置和水电维修
第二十三条 遇各类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应及时停水停电,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地方供应部门通知或校内施工停水停电,后勤保障处应在校内办公系统发布通知,服务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
第二十四条 停水停电期间,后勤保障处应及时发电和供水,主要保障食堂、校园网络主机、主要办公室的基本用电。在确保供应安全情况下,向相关部门供应水电。
第二十五条 教师公寓和学生公寓的水电使用、维修、维护,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加强本部门水电线路安全和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后勤保障处接到通知,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查并维修处理。
第九章 奖 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学校节约水电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浪费严重和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一)学校对于在节能管理、降低水电能耗和回收水电费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给予奖励;对于举报水电违规现象,经核实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二)对以下违规和浪费的单位或个人,除追究相应的责任外,每次处以100--200元罚款。
1.在工作场所从事个人洗衣、洗车、烹饪,用违规电器取暖、烧水者;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空调者;
3.未经批准,利用公共水电设施冲洗、接电等违规使用者;
4.使用水电无专人监管,造成浪费者。
(三)擅自收取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四)擅自在校内水电管网上移拆或增加水电使用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保证金,造成破坏者责令恢复和赔偿。
(五)通过毁坏铅封、隐藏计量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表失准和盗电者,按其水电计量单位设备功率的最高比例补交水电费,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各种违规现象或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情节严重,提交学校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用电管理暂行规定》(陕商院[2011]2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