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二级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公寓服务、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
本制度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附属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和个人及在校商业网点、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 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都有责任制止,并向学校后勤保障处或保卫处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校党政领导下对全校校容校貌、环境卫生负责。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爱卫会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四)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
(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内部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方案;
(四)纠正本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五)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学校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具体由后勤保障处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校园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小房、门斗、板障等。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九条 校园内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 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 栏) 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二条 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大型宠物进入教学区;禁止在教学科研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宿舍禁止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必须报后勤保障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二节 校园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后勤保障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物业服务公司
承担物业委托服务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宇公共区域、公寓(学生、教师)食堂公共区域、校园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校园公共区域;
(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及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等,场所卫生保洁和秩序。
二级单位做好相关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文明如厕、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三)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四)餐饮、商铺等服务机构
负责经营场所周边15米内门前环境卫生管理“三包”(包卫生、包安全、包秩序)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承包公司或个体经营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
(一)校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 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清运垃圾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扬尘。
(四)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和清洗,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保持设施外观干净整洁。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 课) 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施工或拆迁单位,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公寓、餐饮、商铺等服务行业环境卫生按国家、所在地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校园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把垃圾分类倒入四色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学校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
第三十四条 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
(六)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之内。
第三节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各科室、班级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 ,并做好记录。
(二)各机关处室、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附属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和在校商业网点实行卫生责任制。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卫生责任区,按照标准责任人最好让日常卫生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学校爱国卫生委员会每月不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检查结果在全校通报,并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学校将联合市政管理机构执法,依据《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商铺门店、餐饮、物业服务公司、施工单位学校将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 对违反本制度的各二级单位,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在全校性环境卫生检查工作中评审不合格的班级、宿舍等,将分别与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比等相挂钩。
第四十一条 学校环境卫生和综合治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废止《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商院[2013]182号)。